<马上>{评|}‘“入室抢’{婴案”终审}“,还要破”‘解收买’‘者追’“责难”

作者:91爱✖ 啪啪🥰 | 发布时间:2026-03-24 16:12:07 | 阅读: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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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泰安市中级人民法...

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曾小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此外,本案的被告人吕某东、王某勇被判处无期徒刑;袁某贵有期徒刑十五年。

一人死缓、二人无期、一人十五年有期徒刑,人民法院以...

一人死缓、二人无期、一人十五年有期徒刑,人民法院以重刑判决,依法严惩拐卖犯罪,彰显了推动“天下无拐”的法治信心。

重刑严判也是对被拐卖犯罪伤害家庭的实质性安慰,是对...

重刑严判也是对被拐卖犯罪伤害家庭的实质性安慰,是对社会关注的积极回应——近20年之后,罪恶没有被掩埋,正义终于实现。

据法院披露,2006年,曾小孩得知刘某强、苏某娥夫...

据法院披露,2006年,曾小孩得知刘某强、苏某娥夫妇想抱养男婴,遂纠集吕光东、王绪勇预谋偷婴贩卖,之后袁永贵提供姜甲儒家信息并指认、踩点。

当年12月4日凌晨 ,曾小孩等三人持撬棍翻墙破锁入...

当年12月4日凌晨 ,曾小孩等三人持撬棍翻墙破锁入室,暴力控制姜甲儒爷爷奶奶,抱走8个月大的姜甲儒,再以28600元将姜甲儒卖给刘某强夫妇。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2024年1月,警方通过技术比对,找到被拐者姜甲儒,案件东窗事发,四名被告人悉数落网。

拐卖犯罪侵害人伦,致骨肉离散、家庭破裂,是极其恶劣的刑事犯罪。

本案中姜家父母用了近20年时间踏遍山河、耗尽心力,爷爷因打击而撒手人寰。

拐卖者哪怕被处以死缓的重刑,事实上也较难挽回拐卖犯罪对姜家造成的严重的亲权伤害。

为保证悲剧不重演,对拐卖儿童犯罪必须坚持“零容忍”...

为保证悲剧不重演,对拐卖儿童犯罪必须坚持“零容忍”态度,对每一起拐卖案件一查到底,对每一名犯罪分子依法严惩,让其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本案一死缓、二无期、一个十五年有期徒刑,即是司法机关亮出了鲜明的打拐态度。

还是要看到,本案中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刘某强、苏某娥夫...

还是要看到,本案中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刘某强、苏某娥夫妇,因“超过追诉时效”被作出了不起诉处理,事实上没受到法律的严厉审判。

从法院披露的案情看,曾小孩等人犯下入室抢婴的极恶罪...

从法院披露的案情看,曾小孩等人犯下入室抢婴的极恶罪行,就是为了满足刘某强夫妻“抱养男婴”的违法需求,在得手之后就马上转卖给了这对夫妻。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这次“入室抢婴”更像是“订...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这次“入室抢婴”更像是“订单作案”,曾小孩等以暴力强掳婴儿的犯意,就是刘某强夫妻激发的。

“拐买同罪同罚”的概念深入人心,也是遏制拐卖犯罪的釜底抽薪之举。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也对收买被拐儿童犯罪,做出不再免除刑事责任的规定。

但还要正视另一个“技术障碍”。

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最高法定刑是三年,对应的追诉时效是5年。

本案案发时已经远远超出了追诉时效。

另一方面,拐卖儿童罪的追诉时效最高可以达到20年。

这导致了4名抢婴者,被处以重刑;而收买被拐婴儿的刘某强夫妇,却被做了不起诉处理。

本案的被害人姜甲儒的母亲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人贩子可恨,但买家才是源头,严惩买家才能天下无拐。

”考虑到目前的拐卖案件,绝大部分是十多年、二十年前...

”考虑到目前的拐卖案件,绝大部分是十多年、二十年前的陈年积案,这意味着,不少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因为超出了追诉时效而难以受到追究。

这个法治困局值得深思和追问。

有学术观点提出,收买并且控制儿童,是一个长期的、持...

有学术观点提出,收买并且控制儿童,是一个长期的、持续犯罪的过程,因此追诉时效不能够从收买时算起,而是应该从孩子被解救时算起,以此破解追诉时效只有5年的短板。

还有观点认为,应将虚假落户、洗白身份、阻碍寻亲等行...

还有观点认为,应将虚假落户、洗白身份、阻碍寻亲等行为明确认定为《刑法》第88条规定的“逃避侦查”行为,使得收买被拐儿童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这起“入室抢婴案”的终审,是对拐卖者的正义严惩。

但收买者因追诉时效未被追责的现实,值得我们深思并推...

但收买者因追诉时效未被追责的现实,值得我们深思并推动完善反拐法律和司法适用,破解“收买者追责难”的难题,真正实现“买卖同罪同罚”。

如果一项犯罪,是随着时间的流逝而不断加深社会危害性,那就不宜适用追诉时效的一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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