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告内容,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
根据公告内容,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7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披露,公司主要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2024年年报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上海福犇龙企业管理中心(简称福犇龙)为公司实际控制...
上海福犇龙企业管理中心(简称福犇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高生控股的企业,公司2024年年报未披露福犇龙为公司关联方,未披露公司投资的和辉基金与福犇龙发生的3870万元股权转让交易。
二是部分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
2024年,公司与实控人李福成控制的10家合作社签...
2024年,公司与实控人李福成控制的10家合作社签订购、销牛及转租土地协议,关联交易金额累计1.07亿元,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公司未及时提交股东会审议。
待相关交易完成后,迟至2025年4月11日召开股东...
待相关交易完成后,迟至2025年4月11日召开股东会进行补充审议,并于2025年4月12日进行补充披露。
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表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
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表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董事会秘书李伟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及李良、李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值得一提的是,福成股份在2025年就曾收到过监管部门下发的两次警示函。
2025年4月18日,福成股份公告称,公司收到河北...
2025年4月18日,福成股份公告称,公司收到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李良、李伟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指出,该公司于2025年3月22日披露的《20...
公告指出,该公司于2025年3月22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第四节“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相关情况说明”中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与公司同日公告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类型不一致。
2025年4月11日,公司披露了更正《2024年年...
2025年4月11日,公司披露了更正《2024年年度报告》的公告,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更正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监管部门认为,福成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
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董事会秘书李伟违反《管...
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董事会秘书李伟违反《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和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5年6月份,河北证监局发布对李永兴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从原因来看,李永兴于2022年投资设立的福成实业(...
从原因来看,李永兴于2022年投资设立的福成实业(海南)有限公司从事肉牛屠宰加工业务,与上市公司福成股份相关业务构成同业竞争,违背了福成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李永兴作出的“不投资于业务与本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的承诺。
当时,河北证监局对李永兴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
当时,河北证监局对李永兴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李永兴尽快解决福成实业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并于2025年6月30日前向该局报送整改报告。
资料显示,福成股份主营业务为生态农业、畜牧业-肉牛...
资料显示,福成股份主营业务为生态农业、畜牧业-肉牛养殖、食品加工、餐饮服务以及殡葬服务等,形成了“食品消费+殡葬服务”双轮驱动业务模式。
具体包括农作物种植、肉牛饲养、食品加工(预制菜)、...
具体包括农作物种植、肉牛饲养、食品加工(预制菜)、餐饮服务等饮食大消费产业,以及公墓开发、销售和殡葬陵园服务等。
福成股份2025年三季报数据显示,去年前三季度公司...
福成股份2025年三季报数据显示,去年前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约7.88亿元,同比增加11.36%;利润总额约6708万元,同比增加65.5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5378万元,同比增加8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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