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特区执法机关办理危害国...
《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特区执法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香港特区现行法律准予执法部门在调查严重犯罪案件时采取的各种措施,并可以采取该条规定的措施。
《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亦授权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区国安委为采取该规定的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区国安委首次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
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区国安委首次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于2020年7月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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